公 告 日:
1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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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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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新聞稿

傳聞法則之全面檢視:保障被告詰問權與真實發現
  為全面檢視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之規定,俾保障被告詰問權與真實發現,司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1次會議,由呂秘書長太郎主持,邀集由審、檢、辯、學各方代表組成之專家學者,共同研討相關修正方向及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自92年9月1日施行以來,學界與實務界不乏規範密度不足、未能保障被告詰問權及有礙真實發現等批評。為此,於108年4月12日及26日召開之前兩次會議中,與會委員乃就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3、彈劾證據等特定性議題,以及關於整體制度之補充性議題,積極交換意見,刑事廳並於會後彙整各方意見及草擬修正條文,以供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本次會議討論之重點,關於傳聞證據之定義部分,有委員認為應明定傳聞證據係用以證明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惟另有委員主張如實務無誤解之虞,似無規範必要。關於第159條之1部分,有委員認為循實務見解處理已足,無須修正,惟另有委員主張應納入供述不能及特信性要件。關於第159條之2部分,有與會者建議刪除本條,然亦有委員認為應擴大其適用範圍。關於第159條之3部分,有委員贊同擴大適用範圍及保留特信性與必要性要件之修法方向,並認為應於理由中具體說明特信性要件之審酌事項,以俾實務參酌,亦有委員主張就供述不能情形,應增列非可歸責於國家之要件。關於增訂彈劾證據規定部分,與會者多持肯定立場,惟有委員建議以但書明定不得以之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以杜爭議。
  最後,主席指示刑事廳考量與會各方提供之意見,研議修正條文之內容,並訂於108年5月31日召開下次會議賡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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