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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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存所 |
標 題: |
公告本院106年度存字第452號清償提存事件 |
公告本院106年度存字第452號清償提存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106年度存字第452號
主旨:公告本院106年度存字第452號清償提存事件,因前106年12月25日公告受取權人姓名有誤,業經於108年5月15日更正公告確定。
公告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二、更正公告之內容:「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提存物受取權人邱柏昌得隨時向本所領取」,應更正為「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提存物受取權人陳其鴻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主 任 杜 孟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