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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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38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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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38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前高雄市調查處緝毒組組長貪污案件,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判決】
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38號被告蔡裕中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宣判,判決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裕中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貳、事實摘要
  被告蔡裕中前指揮查獲林益川與王政偉運輸愷他命毒品案後,再循線拘提主嫌游政發至高雄市調處,游政發為換取適用證人保護法,提議前案查獲之愷他命係趙仲造以毒抵債,其可循同一路線運輸毒品供查獲,檢察官則告以不得教唆或參與他人運輸毒品。游政發即以檢舉人身分由被告蔡裕中對其製作檢舉筆錄,並隨時與蔡裕中保持聯繫,以提供具體情資。詎被告蔡裕中嗣對游政發擬以債換毒之提議知情,仍容任游政發持續安排「死轉手」(即指沒有接觸過實際交付或接收上下手之中間轉交人,所以被查獲時也無法供出上下手之轉運角色)運毒入台,於查獲「死轉手」曾文吉運輸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破案後,仍申請發給查獲獎金給全體辦案人員,被告蔡裕中可獲分配新台幣(下同)2萬4千808元至3萬7千212元,惟尚未獲法務部核發而未遂。
參、本院改判之理由摘要
一、被告蔡裕中循線查出林益川與王政偉運輸之愷他命毒品為游政發所交付,游政發到案後,為換取適用證人保護法,提議由積欠其大量賭債之趙仲造再依循「以毒抵債」方式買入並交出毒品供查獲,檢察官則於偵訊中告以不得教唆或參與他人運輸毒品予高雄市調處查獲,惟游政發仍積極安排「死轉手」曾文吉運輸毒品入台事宜,實際上等同於游政發自行購買毒品交由檢調查獲。被告蔡裕中自承其早已知悉此「以毒抵債」方式,卻於多次檢舉筆錄中對此部分情節隻字未提,顯見刻意隱匿此情。又「死轉手」曾文吉運輸毒品案,由證據顯示曾文吉並非核心集團成員,僅是一個斷點,游政發本無親自安排全部過程之必要,本件游政發對於毒品上游、下游均知悉,此不合常情,可見被告知悉本件是游政發刻意安排而查獲的。且游政發提供予被告之手機門號始為查獲曾文吉之關鍵,亦足證被告知悉游政發安排走私毒品被查獲之事。再由被告蔡裕中與同事方思遠之錄音對話譯文中,足見被告知悉該批毒品係游政發以債換毒方式進台的,亦足證其知情,應不能申請報領緝毒獎金而仍申請。
二、被告蔡裕中雖有召集專案小組指示追查「死轉手」曾文吉運毒案,被告如未進行事前部署豈不反而容易引起質疑,甚或發生黑吃黑而致毒品脫勾之危險,被告擔任緝毒工作多年又屬組長級之專業人員,自不會遺忘此節,仍不能為其有利之證明。且被告蔡裕中於本件查獲後雖有指揮調查官再行追查托運人及托運相關錄影紀錄,然此舉本即為標準流程,倘被告刻意不為反而會引起質疑,且該件毒品運輸案件亦有設置斷點,被告知悉縱繼續追查也不會追到游政發,故不能為其有利之證明。
三、論罪及量刑部分,本院考量被告蔡裕中申請查獲獎金因尚未核發,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蔡裕中依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申請發給查獲獎金49萬2231元給全體辦案人員,被告蔡裕中僅可獲得分配為2萬4千808元至3萬7千212元,因未逾5萬元,應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蔡裕中雖無前科紀錄,又有正當職業,惟審酌其擔任職司毒品查緝的調查官,明知違法的程序行為,不得作為調查辦案手段,竟為求績效而容任游政發非法運輸大量毒品,以供其等辦案人員查獲,並申報破案獎金,又未對其行為坦承認罪等情,自不宜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本案得上訴。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凃裕斗、陪席法官簡志瑩、受命法官張盛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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