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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5.15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政風室
標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事項
檔案下載:
事前揭露表.docx
事前揭露範例.docx
事後公開表.docx
事後公開範例.pdf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pdf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事項
按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