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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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午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旺來昌興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北區長榮路4段16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琪  住臺南市北區長榮路4段16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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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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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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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旺來昌興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開元分│林士哲│108年4月15日│ 9,674元 │ UI1793939│
│  │陳淑琪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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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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