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14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德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母鶠@ 住臺南市歸仁區文化十六街4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款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彰化商業銀行│林母鶔x108年3月15日│20,000元│MN4412120 │
│  │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南台南分行 │   │      │    │     │
│  │委員會何天明  │      │   │      │    │     │
└──┴────────┴──────┴───┴──────┴────┴─────┘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