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14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德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葉芝瑀  住臺南市永康區鹽信街146巷36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鑫興鑫企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府城分│108年5月20日│63,000元│5436088 │
│  │         │行        │      │    │    │
└──┴─────────┴─────────┴──────┴────┴────┘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