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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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節股
標  題: 應送達被害人RAURSOE NIELS PETER刑事判決正本1件。

應送達被害人RAURSOE NIELS PETER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節
本文:
主旨:茲將應送達RAURSOE NIELS PETER 判決1 件公示送達,並
   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院內、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8 年度桃簡字第878 號曾林春桃侵占案件
     ,應受送達人RAURSOE NIELS PETER 桃住居所及所在
     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趙芳媞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林春桃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5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林春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
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PAURSOE NIEL
  S PETERT」之記載均應更正為「RAURSOE NIELS PETER 」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
  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審酌被告侵占所拾獲遺失物之
  價值,且上開遺失物均已由被害人領回,所生危害程度尚非
  至鉅,並考量其犯後矢口否認之態度,再斟酌被告的素行、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就本件侵占遺失物犯罪所得
  之物,均已實際發還被害人領回,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應適用的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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