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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5.10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韶股
標 題:
公示送達108雄小字第1127號被告顏郁展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公示送達108雄小字第1127號被告顏郁展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韶108雄小字第1127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顏郁展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 條、第15
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雄小字第1127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08 年6 月20日下午3 時在本庭
民事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