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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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行政法院
標  題: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26號抗告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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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26號抗告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壹、裁判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貳、事實概要
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民國107年2月1日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認定抗告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抗告人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下稱本案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關於停止原處分執行部分,原審法院以107年度停字第78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為本院107年度裁字第2012號裁定廢棄,並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確定;關於本案訴訟部分,經原審法院以原處分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2款後段、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9條第5項、第2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之確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於108年1月18日再次聲請停止原處分及相對人107年2月1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70000463號函(下稱463號函)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經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遂提起本件抗告(抗告人追加聲請停止執行相對人108年3月19日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書部分,由原審法院另以108年度停字第26號事件處理)。
參、本院裁判理由摘要
一、相對人以原處分認定聲請人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為確認處分,係無待執行即可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如經本案訴訟認屬違法而判決撤銷確定,該確認效力隨即消滅,並無不能回復之情形。
二、抗告人雖經相對人以原處分認定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但並非因此直接產生確認抗告人所有之現有財產即屬黨產條例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之法律效果,仍須由相對人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另行作成認定屬不當取得財產之處分,抗告人始負有依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禁止處分之法律上義務。抗告人主張原處分有凍結抗告人財產之效力,容有所誤。至於抗告人事實上雖就其財產權之行使受有限制,然此非因原處分之執行所造成,抗告人據以主張其因原處分之執行而受有難以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無可採。
三、相對人463號函之主旨已載明「有關貴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乙案,經……認定貴會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等語,其說明之內容於原處分均已揭示,抗告人亦稱原處分與相對人463號函的實質內容沒有差異,且該函為觀念通知,副本寄臺灣銀行等係為提醒注意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5項及第27條第1項之法律規定等情,復經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於原審法院陳明在卷,是相對人463號函非屬行政處分,抗告人對之聲請停止執行,於法未合。
四、本件抗告人停止執行之聲請,因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合,無從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所執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裁判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東都、法官胡方新、陳秀媖、張國勳、程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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