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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5.09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108雄簡991應受送達人陳國雄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公示送達108雄簡991應受送達人陳國雄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翔108雄簡字第991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國雄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雄簡字第991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08 年7 月1 日下午3 時45分,
在本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決行: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