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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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院台人五字第1080012919號
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預告修正「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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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法官法第77條第4項。
三、「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檔。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本公告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人事處。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328。
(四)傳真:02-23715583。
(五)電子郵件:ak1030@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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