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9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訴訟中心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261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薛賢修即薛海泉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1件。

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261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薛賢修即薛海泉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受文者:薛賢修即薛海泉之繼承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發文字號:108雄院和非司二107年度司聲字第126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261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
   應送達與相對人薛賢修即薛海泉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1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
    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廖文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薛逢富  
相 對 人 薛家鈞  
相 對 人 蔡佩蓁  
相 對 人 薛學良  
相 對 人 薛文琦  
相 對 人 薛博仁  
相 對 人 薛博夫  
相 對 人 薛百凱  
相 對 人 薛曾素珠 
相 對 人 薛條源  
相 對 人 黃金葉  
相 對 人 薛鴻敏  
相 對 人 薛朝信  
相 對 人 薛志麟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佐承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精竣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慈涵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杉輝  
相 對 人 薛杉寅  
相 對 人 薛杉旗  
相 對 人 薛杉昭  
相 對 人 薛天正  
相 對 人 薛逢富  
相 對 人 卓淑娥  
相 對 人 薛邱瑞緣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英倫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伯承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良媛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良琦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莊金菊即薛明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明俊 
相 對 人 薛耀庭 
相 對 人 薛富雄 
相 對 人 薛海龍 
相 對 人 薛賢修即薛海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麗紋即薛海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清茂 
相 對 人 薛清忠 
相 對 人 薛文正 
相 對 人 薛政煌 
相 對 人 薛永豐 
相 對 人 薛翔升 
相 對 人 薛明智 
相 對 人 薛明泉 
相 對 人 薛朝和即薛明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薛明吉 
相 對 人 薛志瑞 
相 對 人 薛日昌 
相 對 人 薛日森 
相 對 人 薛濟懷 
相 對 人 薛重惠 
相 對 人 薛百淇 
相 對 人 薛耀豐 
相 對 人 薛耀昆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 
相 對 人 薛仲亨 
相 對 人 李艷  
相 對 人 薛靜瑜  
相 對 人 薛長榮  
相 對 人 薛景雄  
相 對 人 薛欽智  
相 對 人 薛光智  
相 對 人 薛淑紘  
相 對 人 薛純宜  
相 對 人 薛裕堂  
相 對 人 薛銘泓  
相 對 人 薛慶美  
相 對 人 陳薛照美 
相 對 人 李薛招治 
相 對 人 王薛愛珠 
相 對 人 薛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薛家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
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佩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銘泓、薛慶美、陳薛照美、李薛招治、王薛愛珠、薛博
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學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
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文琦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
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博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
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博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
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百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
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曾素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
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條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
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朝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
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志麟、薛佐承、薛精竣、薛慈涵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杉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
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杉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
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杉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
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杉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
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天正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
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邱瑞緣即薛仁宏之繼承人、薛英倫即薛仁宏之繼承人、
薛伯承即薛仁宏之繼承人、薛良媛即薛仁宏之繼承人、薛良琦即
薛仁宏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
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莊金菊即薛明德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明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
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富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
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海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
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賢修即薛海泉之繼承人、薛麗紋即薛海泉之繼承人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卓淑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
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清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
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清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
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文正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
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政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
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裕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
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翔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
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朝和即薛明全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明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
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明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
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偉銘即薛志瑞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伍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日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日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濟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重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鴻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
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明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
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耀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
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耀昆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
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耀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
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仲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玖
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永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
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
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靜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
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百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長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
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景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
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欽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
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光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
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淑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
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純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
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金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
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
  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
  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
  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
  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
  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
  賠償他造之差額。」、「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
  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
  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
  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93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
  文。
二、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蔡佩蓁、薛家鈞起訴,
  經本院民國(下同)104 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准予分
  割,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
  所示比例負擔。」,兩造均未不服,業已確定。
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
  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等迄未提出,合先敘明。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一
┌─┬─────┬───────┬──────┬───────┐
│編│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   │分配位置編號│分配位置面積 │
│號│     │       │(附圖)  │       │
├─┼─────┼───────┼──────┼───────┤
│1 │薛家鈞  │103140/898560 │無     │0       │
├─┼─────┼───────┼──────┼───────┤
│2 │蔡佩蓁  │8595/898560  │無     │0       │
├─┼─────┼───────┼──────┼───────┤
│3 │薛新發  │192/6912   │無     │0       │
├─┼─────┼───────┼──────┼───────┤
│4 │薛學良  │378/6912   │無     │0       │
├─┼─────┼───────┼──────┼───────┤
│5 │薛國治  │1/240     │無     │0       │
├─┼─────┼───────┼──────┼───────┤
│6 │薛博仁  │1/240     │無     │0       │
├─┼─────┼───────┼──────┼───────┤
│7 │薛博夫  │1/240     │無     │0       │
├─┼─────┼───────┼──────┼───────┤
│8 │薛百凱  │1/240     │無     │0       │
├─┼─────┼───────┼──────┼───────┤
│9 │薛曾素珠 │144/6912   │無     │0       │
├─┼─────┼───────┼──────┼───────┤
│10│薛條源  │1/144     │無     │0       │
├─┼─────┼───────┼──────┼───────┤
│11│薛朝信  │1/144     │無     │0       │
├─┼─────┼───────┼──────┼───────┤
│12│薛志麟、薛│公同共有1/180 │無     │0       │
│ │佐承、薛精│       │      │       │
│ │竣、薛慈涵│       │      │       │
│ │(薛杉雄之│       │      │       │
│ │繼承人) │       │      │       │
├─┼─────┼───────┼──────┼───────┤
│13│薛杉輝  │1/180     │無     │0       │
├─┼─────┼───────┼──────┼───────┤
│14│薛杉寅  │1/180     │無     │0       │
├─┼─────┼───────┼──────┼───────┤
│15│薛杉旗  │1/180     │無     │0       │
├─┼─────┼───────┼──────┼───────┤
│16│薛杉昭  │1/180     │無     │0       │
├─┼─────┼───────┼──────┼───────┤
│17│薛天正  │371/27648   │編號乙   │20平方公尺  │
├─┼─────┼───────┼──────┼───────┤
│18│薛逢富  │371/27648   │編號丙   │22平方公尺  │
├─┼─────┼───────┼──────┼───────┤
│19│薛仁宏  │381/27648   │無     │0       │
├─┼─────┼───────┼──────┼───────┤
│20│薛明德  │381/27648   │無     │0       │
├─┼─────┼───────┼──────┼───────┤
│21│薛明俊  │381/27648   │無     │0       │
├─┼─────┼───────┼──────┼───────┤
│22│薛富雄  │3/324     │無     │0       │
├─┼─────┼───────┼──────┼───────┤
│23│薛海龍  │3/324     │無     │0       │
├─┼─────┼───────┼──────┼───────┤
│24│薛賢修、薛│公同共有3/324 │無     │0       │
│ │麗紋(薛海│       │      │       │
│ │泉之繼承人│       │      │       │
│ │)    │       │      │       │
├─┼─────┼───────┼──────┼───────┤
│25│卓淑娥  │371/27648   │編號丁   │24平方公尺  │
├─┼─────┼───────┼──────┼───────┤
│26│薛清茂  │72/6912    │無     │0       │
├─┼─────┼───────┼──────┼───────┤
│27│薛清忠  │72/6912    │無     │0       │
├─┼─────┼───────┼──────┼───────┤
│28│薛文正  │864/6912   │無     │0       │
├─┼─────┼───────┼──────┼───────┤
│29│薛政煌  │192/6912   │無     │0       │
├─┼─────┼───────┼──────┼───────┤
│30│薛裕堂(薛│1485/138240  │無     │0       │
│ │志運之繼承│       │      │       │
│ │人)   │       │      │       │
├─┼─────┬───────┼──────┼───────┤
│31│薛翔升  │1/64     │無     │0       │
├─┼─────┼───────┼──────┼───────┤
│32│薛朝和(薛│1/192     │無     │0       │
│ │明全之繼承│       │      │       │
│ │人)   │       │      │       │
├─┼─────┼───────┼──────┼───────┤
│33│薛明泉  │1/192     │無     │0       │
├─┼─────┼───────┼──────┼───────┤
│34│薛明吉  │1/192     │無     │0       │
├─┼─────┼───────┼──────┼───────┤
│35│薛志瑞  │21/6912    │無     │0       │
├─┼─────┼───────┼──────┼───────┤
│36│薛日昌  │21/6912    │無     │0       │
├─┼─────┼───────┼──────┼───────┤
│37│薛日森  │21/6912    │無     │0       │
├─┼─────┼───────┼──────┼───────┤
│38│薛濟懷  │21/6912    │無     │0       │
├─┼─────┼───────┼──────┼───────┤
│39│薛重惠  │21/6912    │無     │0       │
├─┼─────┼───────┼──────┼───────┤
│40│薛鴻敏  │1/144     │無     │0       │
├─┼─────┼───────┼──────┼───────┤
│41│薛明智  │1/64     │無     │0       │
├─┼─────┼───────┼──────┼───────┤
│42│薛耀豐  │54/6912    │無     │0       │
├─┼─────┼───────┼──────┼───────┤
│43│薛耀昆  │54/6912    │無     │0       │
├─┼─────┼───────┼──────┼───────┤
│44│財團法人高│659/5760   │編號甲   │58平方公尺  │
│ │雄市左營區│       ├──────┼───────┤
│ │薛氏宗祠文│       │編號戊   │246平方公尺  │
│ │教基金會 │       │      │       │
├─┼─────┼───────┼──────┼───────┤
│45│薛耀庭  │381/27648   │無     │0       │
├─┼─────┼───────┼──────┼───────┤
│46│薛仲亨  │7/192     │無     │0       │
├─┼─────┼───────┼──────┼───────┤
│47│薛永豐  │192/6912   │無     │0       │
├─┼─────┼───────┼──────┼───────┤
│48│李豔   │1/16     │無     │0       │
├─┼─────┼───────┼──────┼───────┤
│49│薛靜瑜  │79/2304    │無     │0       │
├─┼─────┼───────┼──────┼───────┤
│50│薛百淇  │21/6912    │無     │0       │
├─┼─────┼───────┼──────┼───────┤
│51│薛長榮  │252/41472   │無     │0       │
├─┼─────┼───────┼──────┼───────┤
│52│薛景雄  │252/41472   │無     │0       │
├─┼─────┼───────┼──────┼───────┤
│53│薛欽智  │252/41472   │無     │0       │
├─┼─────┼───────┼──────┼───────┤
│54│薛光智  │252/41472   │無     │0       │
├─┼─────┼───────┼──────┼───────┤
│55│薛淑紘  │252/41472   │無     │0       │
├─┼─────┼───────┼──────┼───────┤
│56│薛純宜  │252/41472   │無     │0       │
├─┼─────┼───────┼──────┼───────┤
│57│黃金葉(薛│1/144     │無     │0       │
│ │朝宗之繼承│       │      │       │
│ │人)   │       │      │       │
└─┴─────┴───────┴──────┴───────┘
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初勘費   │7,25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估價鑑定費 │16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計    │167,250元    │              │
├──────┴────────┴──────────────┤
│一、相對人薛家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
│  19,198元【計算式:167,250×103140/898560=19,197.5,元以│
│  下四捨五入】                      │
│二、相對人蔡佩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00元【計算 │
│  式:167,250×8595/898560=1,599.7,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相對人薛銘泓(薛新發之繼承人)、薛慶美(薛新發之繼承人)│
│  、陳薛照美(薛新發之繼承人)、李薛招治(薛新發之繼承人)│
│  、王薛愛珠(薛新發之繼承人)、薛博文(薛新發之繼承人)應│
│  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646元【計算式:167,250× │
│  192/6912=4,645.8,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相對人薛學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146元【計算 │
│  式:167,250×378/6912=9,146.4,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五、相對人薛文琦(薛國治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  定為697元【計算式:167,250×1/240=696.8,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六、相對人薛博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97元【計算式 │
│  :167,250×1/240=696.8,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七、相對人薛博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97元【計算式 │
│  :167,250×1/240=696.8,元以下四捨五入】        │
│八、相對人薛百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97元【計算式 │
│  :167,250×1/240=696.8,元以下四捨五入】        │
│九、相對人薛曾素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484元【計 │
│  算式:167,250×144/6912=3,484.3,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相對人薛條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61元【計算 │
│  式:167,250×1/144=1,161.4,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一、相對人薛朝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61元【計 │
│   算式:167,250×1/144=1,161.4,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二、相對人薛志麟、薛佐承、薛精竣、薛慈涵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   費用額確定為929元【計算式:167,250×1/180=929.1,元以│
│   下四捨五入】                     │
│十三、相對人薛杉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29元【計算 │
│   式:167,250×1/180=929.1,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四、相對人薛杉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29元【計算 │
│   式:167,250×1/180=929.1,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五、相對人薛杉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29元【計算 │
│   式:167,250×1/180=929.1,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六、相對人薛杉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29元【計算 │
│   式:167,250×1/180=929.1,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七、相對人薛天正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44元【計 │
│   算式:167,250×371/27648=2,244.2,元以下四捨五入】  │
│十八、相對人薛邱瑞緣(薛仁宏之繼承人)、薛英倫(薛仁宏之繼承│
│   人)、薛伯承(薛仁宏之繼承人)、薛良媛(薛仁宏之繼承人│
│   )、薛良琦(薛仁宏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   定為2,305元【計算式:167,250×381/27648=2,304.7,元以│
│   下四捨五入】                     │
│十九、相對人薛莊金菊(薛明德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   額確定為2,305元【計算式:167,250×381/27648=2,304.7,│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十、相對人薛明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05元【計 │
│   算式:167,250×381/27648=2,304.7,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十一、相對人薛富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49元【 │
│    計算式:167,250×3/324=1,548.6,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十二、相對人薛海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49元【 │
│    計算式:167,250×3/324=1,548.6,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十三、相對人薛賢修(薛海泉之繼承人)、薛麗紋(薛海泉之繼承│
│    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49元【計算式: │
│    167,250×3/324=1,548.6,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十四、相對人卓淑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44元【 │
│    計算式:167,250×371/27648=2,244.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二十五、相對人薛清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42元【 │
│    計算式:167,250×72/6912=1,742.1,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十六、相對人薛清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42元【 │
│    計算式:167,250×72/6912=1,742.1,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十七、相對人薛文正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906元【│
│    計算式:167,250×864/6912=20,906.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二十八、相對人薛政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646元【 │
│    計算式:167,250×192/6912=4,645.8,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十九、相對人薛裕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97元【 │
│    計算式:167,250×1485/138240=1,796.6,元以下四捨五 │
│    入】                        │
│三十、相對人薛翔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13元【計 │
│   算式:167,250×1/64=2,613.2,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十一、相對人薛朝和即薛明全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    確定為871元:【計算式:167,250×1/192=871】    │
│三十二、相對人薛明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71元:【 │
│    計算式:167,250×1/192=871】            │
│三十三、相對人薛明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71元:【 │
│    計算式:167,250×1/192=871】            │
│三十四、相對人薛偉銘即薛志瑞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    確定為508元【計算式:167,250×21/6912=508.1,元以下│
│    四捨五入】                     │
│三十五、相對人薛日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8元【計 │
│    算式:167,250×21/6912=508.1,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十六、相對人薛日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8元【計 │
│    算式:167,250×21/6912=508.1,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十七、相對人薛濟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8元【計 │
│    算式:167,250×21/6912=508.1,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十八、相對人薛重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8元【計 │
│    算式:167,250×21/6912=508.1,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十九、相對人薛鴻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61元【 │
│    計算式:167,250×1/144=1,161.4,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十、相對人薛明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13元【計 │
│   算式:167,250×1/64=2,613.2,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十一、相對人薛耀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07元【 │
│    計算式:167,250×54/6912=1,306.6,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十二、相對人薛耀昆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07元【 │
│    計算式:167,250×54/6912=1,306.6,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十三、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應賠償聲│
│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135元【計算式:167,250×659│
│    /6912=19,135.02,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十四、相對人薛耀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05元【 │
│    計算式:167,250×381/27648=2,304.7,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四十五、相對人薛仲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098元【 │
│    計算式:167,250×7/192=6,097.6,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十六、相對人薛永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646元【 │
│    計算式:167,250×192/6912=4,645.8,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十七、相對人李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453元【計│
│    算式:167,250×1/16=10,453.1,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十八、相對人薛靜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735元【 │
│    計算式:167,250×79/2304=5,734.7,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十九、相對人薛百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8元【計 │
│    算式:167,250×21/6912=508.1,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五十、相對人薛長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6元【計 │
│   算式:167,250×252/41472=1,016.2,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五十一、相對人薛景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6元【 │
│    計算式:167,250×252/41472=1,016.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五十二、相對人薛欽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6元【 │
│    計算式:167,250×252/41472=1,016.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五十三、相對人薛光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6元【 │
│    計算式:167,250×252/41472=1,016.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五十四、相對人薛淑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6元【 │
│    計算式:167,250×252/41472=1,016.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五十五、相對人薛純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6元【 │
│    計算式:167,250×252/41472=1,016.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五十六、相對人黃金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61元【 │
│    計算式:167,250×1/144=1,161.4,元以下四捨五】   │
└──────────────────────────────┘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