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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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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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大鵬灣賽車道事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審駁回之判決】
  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王茹川等與被上訴人(即第一審被告)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108年5月8日上午11時宣判,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貳、上訴人主張之事實
王偉仲於民國103 年6 月22日報名參加台灣寶路多公司發行的OPTION改裝車訊雜誌所舉辦「OPTION CUP零四直線加速賽」,該賽事在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國際賽車場上舉辦。但因該賽車場內直線加速跑道安全距離過短,以及跑道末端緩衝區設施不良等問題,以及主辦單位於賽前並未要求賽車手必須配戴頭頸部保護等安全裝置,致王偉仲於下午賽事駕車通過終點線後,撞上終點底端之護牆,經送醫急救不治。上訴人為王偉仲父母、配偶與子女,依民法以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訴請台灣寶路多公司、大鵬灣公司以及該賽事承辦職員連帶賠償損害。
參、判決主要理由
一、王偉仲參加零四直線加速賽,依中華賽車會賽車運動規則以及主辦單位提供之「車手注意事項」等規定,在通過終點線,看到場邊旗手揮動紅旗時,應隨即減速,並在跑道底端右轉離場,但根據事故發生當時錄影畫面,王偉仲車輛通過終點線之時速達189km/hr,但其煞車燈僅短暫亮起約2 秒,之後未再亮起,代表並未減速,也沒有依工作人員的指示右轉離場,竟一直保持高速速度朝向跑道末端的護牆方向行駛,最後撞擊跑道末端的護牆才停下。所以本件事故之發生是因為王偉仲未遵守旗號以及比賽規則之指示為減速、轉彎、準備停車所造成,而與大鵬灣的賽車道或主辦單位的規則等等都沒有關係。
二、大鵬灣賽車道經國際賽車聯盟〈簡稱FIA〉 發給國際2 級場地執照,其中直線加速賽跑道部分亦符合中華賽車會經FIA 授權制定的安全規範後核發認證。該直線加速賽跑道全長700公尺,其中緩衝距離300公尺,經中華賽車會認證完全符合入門級零四直線加速賽事的合理緩衝範圍,此外該跑道也有設計往左彎的脫逃路線、阻停的輪胎護牆以及緩衝區的鋪設也都符合FIA 公告規範,並無任何設施不良問題。另外主辦單位於賽事前,也有在參賽規則內要求參賽者必須配戴3/4 或全罩式安全帽,該規則符合中華賽車會經FIA 授權制定之比賽規範,並且經中華賽車會審核確認後通過,所以上訴人主張主辦單位於賽前並未要求賽車手必須配戴頭頸部保護等安全裝置,沒有理由。
三、本件事故發生原因,是王偉仲駕駛車輛沒有遵守旗號以及比賽規則之指示,在抵達終點線後為減速、轉彎等動作,而一直保持高速朝向跑道末端護牆方向行駛,最後撞擊跑道末端護牆而產生的不幸事件,主辦單位台灣寶路多公司以及賽車道所有人大鵬灣公司,沒有任何場地設備或賽事規則制定不當的缺失,所以上訴人請求台灣寶路多公司、大鵬灣公司以及該賽事承辦職員賠償損害,沒有理由。
四、本案得再上訴第三審。
肆、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徐文祥、陪席法官黃悅璇 、受命法官羅培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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