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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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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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楊金池  住屏東縣屏東市大洲里三塊厝5之2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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