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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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澄清上報108年5月5日報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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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上報108年5月5日報導新聞稿

澄清上報108年5月5日報導新聞稿
有關上報於108年5月5日所為「司法該如何對『草率怠惰』的法官下重手」之報導,本院澄清如下:
一、關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16號刑事判決部分:
1.本判決認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就其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罪嫌為不另為無罪諭知,雖於判決事實欄中贅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等語,而有不當,對此本院會請法官更加審慎,惟綜觀全案判決意旨,已就組織犯罪條例應不另為無罪部分詳述其理由及依據,並無造成誤解之可能,且上訴後,最高法院就此部分亦無何指摘,對於被告權益並無影響。上開報導指本判決於主文諭知被告「犯集團詐欺罪」,與事實不符。
2.有關判決書末判決得否上訴之記載,屬教示規定,係書記官之職責,上開報導指本判決法官疏未於判決交代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適用,亦有誤解。
3.本判決之受命法官調入本院以來辦案成績優良,折服率及上訴維持率均佳,亦無敬業精神不足情形,上開報導僅以其有上開於本判決事實欄中贅載情事及教示規定漏載,即指該受命法官及審判長之敬業態度可議,實屬過苛。
二、關於本院法官配屬合議庭部分:
本院就所屬法官如何成立合議庭,訂有事務分配規則,委由事務分配小組擬定,並經法官會議決議,無從任意操控,且事務分配小組成員須參考各庭出缺、庭員資歷及歷練員額比例等等情形,多方開會審議、討論後,作出最適度之調整,縱有頻繁調整者,也僅是恰巧符合前揭調整事由。上開報導所指之資深法官於本院去年年度例行調動時,即因目前配置之合議庭已有高院資歷未滿3年之法官2名,事務分配小組認此庭應配屬資深法官藉以平衡,遂將原配屬他庭之該資深法官調入,適值該資深法官先前亦曾因本院調整合議庭而調庭,以致有頻繁調庭之誤會,實無何上開報導所指之「流浪法官」情事。
三、上開媒體因誤解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16號刑事判決及合議庭配置情形,而有此報導,令人遺憾,惟此率然評斷,已嚴重斲傷司法、影響司法公信,為免司法信譽受損擴大特此提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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