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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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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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107司執恭字第1452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52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劉家良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將債務人劉家良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352,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劉阿石、共有人劉宦榮、共有人劉顯榮等3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劉世傑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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