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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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關室
標  題: 司法院95年第9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5年第9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同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游婷麟自請免兼庭長職務,調派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
同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雷雯華自請免兼庭長職務,調派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二)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蔡虔霖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洪碧雀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漢章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三)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楊志勇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洪志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石馨文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潘雅惠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林秋火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林世芬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茂宏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翁金緞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楊清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徐美麗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楊智勝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以上調派,其兼任庭長之職期至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8期分發報到日止,得連任。
(三〜一)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李水源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其兼任庭長之職期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8期分發報到日止,得連任。
(四)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趙家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
(五)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楊台清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管靜怡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文衍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蔡和憲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明益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泰誠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鈺琅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支援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業務)。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蕭胤瑮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朱瑞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世旻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卓立婷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筱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靜怡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楊清益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柯雅惠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楊萬益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郭佳瑛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鍾貴堯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趙思芸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葉明松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曾鴻文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雅苑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正昇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盧怡秀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張桂美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威龍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李昆南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賴純慧為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淑鳳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
(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崔秉君調派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七)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徐昌錦等23人,編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官助理業務手冊」,圓滿完成任務,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徐昌錦、張競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楊智勝等3人各予記功一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王本源予嘉獎二次;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蔡長溪、劉景星、蔡秀雄、阮富枝、吳景源、法官林恩山、陳財旺、司法院處長魏大喨(前任職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俞慧君、法官陳邦豪、林妙黛、吳燁山、候補法官姚念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鄭水銓、李釱任、李麗玲、法官郭豫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雅玲、法官陳介源等19人各予嘉獎一次。
(八)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翠華,辦理92年度執字第1561號拆屋還地事件,績效優良,予以嘉獎二次。
(九)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陳弘能,平日工作努力,績效優良,且於94年8月事務分配改辦民事案件時,自願將其所承辦刑事未結案件3件續行辦理,並均於期限內審結完畢,予以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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