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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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大法官書記處
標  題: 大法官為審理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聲請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8、19、36、37、38及39條規定是否違憲案,就事實釐清部分,訂108年5月15日下午2時至5時召開公開說明會,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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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為審理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聲請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8、19、36、37、38及39條規定是否違憲案,就事實釐清部分,訂108年5月15日下午2時至5時召開公開說明會,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旁聽。

主旨:本院大法官為審理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聲請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8條、第19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是否違憲案,訂於108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時至5時,就事實釐清部分,假本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舉行公開說明會,爰公告相關事項。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並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及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湯大法官德宗聲請自行迴避,經本院108年5月2日第5572次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議決同意在案。
二、爭點題綱:詳附件。
三、旁聽證核發
本次說明會旁聽席位共64席(民眾32席、記者32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民眾旁聽席32席: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下午1時起至1時45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至額滿為止。旁聽證並應全程佩戴。離開會場時,至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並於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交證件。
(二)記者旁聽證32席,由本院公共關係處另行核發。
四、為維護說明會秩序
(一)說明會旁聽者於報到處換發旁聽證時,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會場之物品(包含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PDA、照相機、攝影錄音器材,以及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會場秩序或影響會場莊嚴之任何布條、標語或穿戴之衣物等物品),並應於說明會召開前10分鐘依序號入座。
(二)其他事宜依法庭旁聽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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