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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5.02
發布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499號傷害等案被告周光復之判決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499號傷害等案被告周光復之判決一件。
函稿表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聰刑信108嘉簡499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周光復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8年度嘉簡字第499號被告周光復等傷害等案
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周光復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
全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書記官:黃意雯
股別:信股
中華民國日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