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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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499號傷害等案被告周光復之判決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499號傷害等案被告周光復之判決一件。

函稿表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聰刑信108嘉簡499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周光復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8年度嘉簡字第499號被告周光復等傷害等案
     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周光復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
     全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書記官:黃意雯
股別:信股
中華民國日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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