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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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107年度苗小字第525號事件,應送達被告黃玉青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107年度苗小字第525號事件,應送達被告黃玉青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民定107 苗小525 字第102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苗小字第525號給付貨款事件,應送
   達與被告黃玉青(即黃信綸)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
   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
     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該判決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並已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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