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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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108年度苗小字第437號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國溢之民事訴狀及通知書各一件。

公示送達108年度苗小字第437號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國溢之民事訴狀及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民定108 苗小437 字第103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苗小字第43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國溢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
   告林國溢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後
   段、第152 條本文前段。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國溢得隨時
     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08 年
     5 月30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開言
     詞辯論。
   三、本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
     效力,並已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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