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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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春股
標  題: 雄院和107司執春字第98386號應受送達人周秀穎即周秀琴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雄院和107司執春字第98386號應受送達人周秀穎即周秀琴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7司執春字第983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秀穎即周秀琴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838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周秀穎即周秀琴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春股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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