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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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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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新聞稿

傳聞法則之全面檢視:保障被告詰問權與真實發現
  為全面檢視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之規定,俾保障被告詰問權與真實發現,司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0次會議,由呂秘書長太郎主持,邀集由審、檢、辯、學各方代表組成之專家學者,共同研討相關修正方向及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自92年9月1日施行以來,學界與實務界不乏規範密度不足、未能保障被告詰問權及有礙真實發現等批評。為此,刑事廳擬具關於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3、彈劾證據等特定性議題,以及關於整體制度之補充性議題,供委員會討論,且於108年4月12日召開之前次會議中,與會委員已就傳聞例外規定依訊(詢)問主體而為不同規範之妥適性,以及關於先前偵審程序陳述時業經詰問,審判中需否再為詰問等議題,積極交換意見。
  本次會議討論之重點,主要為修法變動之幅度、傳聞證據之定義、傳聞例外之增刪及彈劾證據之規範。就修法變動之幅度,與會委員多認為對既有制度予以適度調整即可,無須大幅修正。就傳聞證據之定義,有委員建議將之明文化,以證明陳述內容之真實性者為限。就傳聞例外之增刪,有委員主張第159條之2及第159條之3第4款所定情形,均不宜作為傳聞例外事由,惟另有委員認為無須刪除此等事由,且應增加概括性規定,以契合實務需求。就彈劾證據之規範,法務部代表對此修法方向表示贊同。
  最後,主席指示刑事廳綜合與會委員之意見,草擬修正條文,並訂於108年5月10日召開下次會議,賡續討論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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