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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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徵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1853號優先承買權人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1853號優先承買權人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宜院麗107司執子字第21853號

主旨:公告徵詢優先承買權人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185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假扣押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李松根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將債務人李松根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612,000元拍定在案。
 二、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地上權
   人或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查本件土地上有紅磚及石造鐵皮頂平房及廢棄宮廟,因無建物所有人資料,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買,爰依法公告。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優先承買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107年司執字021853號 財產所有人:李松根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冬山鄉
安平

607
420
24分之23
1,612,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冬山段冬山小段47-12地號(99司執全126號)


民 事 執 行 處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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