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4.29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標 題: |
公告徵詢共有人李仁文之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
公告徵詢共有人李仁文之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107司執丙字第22479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
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2479 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與債務人張裕民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108 年3 月20日將債務人張裕民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1,081,800 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李仁文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
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 條第
3 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附表:
~T40X0L2;標別:2
┌─────────────────────────────────────────────────┐
│107年度司執字第22479號 財產所有人:張裕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252-2 │103.00 │6分之1 │1,081,8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姓名:巫明陽
股別: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