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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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李仁文之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徵詢共有人李仁文之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107司執丙字第22479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
   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2479 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與債務人張裕民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108 年3 月20日將債務人張裕民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1,081,800 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李仁文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
   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 條第
   3 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附表:

~T40X0L2;標別:2
┌─────────────────────────────────────────────────┐
│107年度司執字第22479號 財產所有人:張裕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252-2    │103.00    │6分之1   │1,081,8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姓名:巫明陽
股別: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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