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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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因聲請人陳福仁、陳福亮、陳玲珠、陳花鳳、陳淑貞、陳素幸遺失提存書;陳福仁、陳玲珠、陳淑貞、陳素幸遺失本院108年3月20日(105)存字第664號函,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5年度存字第664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因聲請人陳福仁、陳福亮、陳玲珠、陳花鳳、陳淑貞、陳素幸遺失提存書;陳福仁、陳玲珠、陳淑貞、陳素幸遺失本院108年3月20日(105)存字第664號函,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5年度存字第664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108)取 字第 290 號

主旨:因聲請人陳福仁、陳福亮、陳玲珠、陳花鳳、陳淑貞、陳素幸遺失提存書;陳福仁、陳玲珠、陳淑貞、陳素幸遺失本院108年3月20日(105)存字第664號函,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5年度存字第664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鍾  秀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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