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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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標  題: 金江軍艦前艦長林伯澤等就雄三飛彈誤射事件涉有違失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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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江軍艦前艦長林伯澤等就雄三飛彈誤射事件涉有違失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金江軍艦前艦長林伯澤等就雄三飛彈誤射事件涉有違失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本件判決(107年度澄字第3514號)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林伯澤、林清吉均降壹級改敘。
  胡志政記過貳次。
  許秉立、李連仁、林明華、曾紀郎、李光敏、史建斌均申誡。
二、事實概要
(一)海軍艦隊指揮部(下稱艦指部)所屬131艦隊部金江軍艦於105年7月1日「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下稱甲操測考)誤射雄風三型超音速反艦飛彈(下稱雄三飛彈)事件,被付懲戒人林伯澤等9人因涉有相關違失,嗣經監察院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理。
(二)監察院認被付懲戒人林伯澤等所涉違失如下:
 1.林伯澤、林清吉(金江軍艦副艦長)、胡志政(131艦隊艦隊長)、李連仁(艦指部作戰科科長)、林明華(艦指部作戰處處長)未依法善盡指揮監督及安全訓練責任,導致金江軍艦工作紀律廢弛,於甲操測考當日違反安全規定領取過量火線安全接頭,並裝接真彈進行箱組飛彈測試,復無幹部於現場督導,任由中士高嘉駿(經國防部核予記「大過兩次」)獨自一人在作戰模式操作,致誤射飛彈,釀成大禍。
 2.林伯澤、林清吉未符規定申請甲操測考,許秉立(艦指部作戰科作戰 訓練官)及李連仁亦未確實審核甲操測考申請人資格,且未經逐級呈核並經批准,即將甲操測考報進名冊電送艦指部,該部少校計畫參謀官尤志賢雖將金江軍艦甲操測考資格剔除,然因文書作業疏漏,致該艦仍違反規定,如期參加甲操測考,而林明華身為業管主管,雖得知悉此一事實卻未及時導正制止。
 3.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下稱教準部)測驗考核中心(下稱測考中心)主任李光敏、史建斌、飛彈測驗士曾紀郎涉有怠行職務,督導不周之過失,復未能依據安全守則確實檢查,及時糾正受測單位重大危安舉措,造成其錯誤認知甲操測考靜態檢查應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
三、理由要旨
(一)應予懲戒部分:
 1.被付懲戒人林伯澤等9人,分別未能確實辦理訓練及落實考核,且不符資格即申請甲操測考,後續審核機制未落實,火線安全接頭管理悖離法令與未盡監督管理職責。
 2.以上事實,有海軍131鑑隊有關規定、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相關函文、金江軍艦戰備複驗實施情形、海軍危安案件調查報告書、補充調查報告書、金江軍艦105年第3季甲操報進資料、甲操測考實施計畫、雄三飛彈海用MOD3射控裝備操作維修手冊有關規定、艦艇常規手冊(第四版)、海軍131艦隊甲操報進表等在卷可憑。
 3.核上開被付懲戒人等所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雄三飛彈係超音速反艦飛彈為我國重要之軍事武器,為使充分發揮制敵戰力,艦艇、艦隊相關人員應熟悉飛彈系統架構、操控人員職掌、操作程序、指揮管制系統等流程,並應定期實施訓練、演訓、測試及執行臨時賦予之指定任務。被付懲戒人等分別未能確實辦理訓練、落實考核,且不符資格即申請甲操測考,後續審核機制未落實,復未盡監督管理職責等上開違失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軍事單位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均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等所為足以導致公眾喪失對軍事單位執行職務之信賴,行為後業知警省惕勵之態度,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定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二)不併付懲戒部分:
 1.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胡志政、李連仁未善盡督導,致海軍131艦隊104年第2季迄105年第1季之甲操報進申請表相關檔案均未歸檔並經銷毀,違反國防部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檔案保存規定部分:
  依「海軍艦艇甲操測考實施計畫(104年版)」及「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實施計畫(105年版)」,測考資格規定係「由所屬艦(戰)隊部向艦指部申請甲操測考,經艦指部完成資格審查核定後,以3個月為週期,由艦指部於該週期前20日,正式函文向教準部提出甲操測考申請」,並未明確律定各艦隊部應以何種方式向艦指部申請甲操測考;故案內131艦隊104年第2季迄105年第1季之「甲操報進申請表」相關文件,均「無歸檔存放於該艦隊行政科文書室,僅有艦指部函送教準部甲操報進相關資料」乙情確屬事實,經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函文敘明,並有所附甲操測考實施計畫(104年版)、(105年版)影本存卷可稽,足徵上開被付懲戒人尚無移送意旨所指此部分違失行為。
 2.被付懲戒人林明華就104年第2季迄105年第2季期間,所屬接任指揮權未滿3個月即申請甲操或以預劃戰備複驗等情,涉有監督不周部分:
  經查104年第2季至105年第1季艦指部所屬艦艇之甲操報進規劃表均非林明華任內所批示,而105年第2季艦指部函送教準部甲操報進規劃表文件上並無林明華鈐蓋官章,非其所覆核,業經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函復說明在案,尚難謂其有此部分違失。
 3.被付懲戒人李光敏於102年底,修訂刪除教準部測考中心評分表中有關備便測試訓練模擬器(TTS)及訓練模式,易致受測單位準備方向誤解,存有疏責部分:
  被付懲戒人李光敏係於103年9月16日起105年2月4日止擔任教準部測考中心主任,有關甲操攻船飛彈評分表於102年底將「備便測試訓練模擬儀(TTS)及訓練模式」刪除,非其任期內之作為,亦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函文及所附歷任教準部測考中心主任任期表在卷可佐,此部分刪除即令存有違失,亦尚不可歸責於李光敏,並無違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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