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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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75號

108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239號16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黃旭仁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寶榮
           住高雄市鼓山區龍德路106巷26號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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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75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
│001 │許樂宇│慕康生│臺灣土│067-051-│73,590元│107年10月31日 │DN0953840 │
│  │   │技醫藥│地銀行│01012-1 │    │       │     │
│  │   │股份有│大社分│    │    │       │     │
│  │   │限公司│行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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