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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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德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
108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歐小明救護車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北區北安路1段94巷3弄27號
法定代理人 蔡英雅 住臺南市北區北安路1段94巷3弄2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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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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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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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卉紘公關行銷有│彰化商業銀│106年12月31日 │33,000元│LN8487484 │
│ │限公司施博盛 │行安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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