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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4.23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明股
標 題:
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7687號應受送達人林文華之扣押存款命令1件
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7687號應受送達人林文華之扣押存款命令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輝108司執明字第276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文華之扣押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768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文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明股書記官謝麗秋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明股
主旨:禁止債務人林文華(身分證統一編號:F10****816號)(如姓名不符,請以身份證統一編號為準)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三重901支)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768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文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下同)106,572元,及其中60,257元,自97年8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310元及本件執行費863元之範圍內 (金融機構應收手續費應併同本執行命令增加扣押 ),予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