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4.23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標 題: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瑋綸之撤銷假扣押裁定1件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瑋綸之撤銷假扣押裁定1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瑋綸之撤銷假扣押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1號債權人蔡明文與債務人孫瑋綸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事股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