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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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瑋綸之撤銷假扣押裁定1件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瑋綸之撤銷假扣押裁定1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瑋綸之撤銷假扣押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1號債權人蔡明文與債務人孫瑋綸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事股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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