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8.04.23
發布單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慎股
標 題:
公示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3號聲請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遺失票據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內容。
公示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3號聲請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遺失票據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投院明非慎108司催第33號
主 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3號遺失票據事件公示催告裁
定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子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39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德文
住桃園市八德區後庄街135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右鼎建設有限公司洪│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108年1月10日 │1,763元 │JA7480759 │ │
│ │芬蘭 │行 │ │ │ │ │
├──┼─────────┼─────────┼───────┼───────┼───────┼──┤
│002 │春榮營造有限公司莊│台中商業銀行草屯分│107年12月31日 │2,875元 │TNA3775380 │ │
│ │有範 │行 │ │ │ │ │
├──┼─────────┼─────────┼───────┼───────┼───────┼──┤
│003 │謝仁豪 │台中商業銀行竹山分│108年1月15日 │7,800元 │CNA3759240 │ │
│ │ │行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