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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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第176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再審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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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76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再審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第176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再審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強化聲請再審之程序保障,司法院於108年4月22日下午召開第176次院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429條、第429條之1、第429條之2、第429條之3及第433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配合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修正條文第426條)
二、賦予再審聲請人得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請求法院調取之權利。(修正條文第429條)
三、為應實務上之需要,明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暨關於委任代理人及卷證資訊獲知權之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429條之1)
  四、為釐清聲請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修正條文第429條之2)
五、賦予再審聲請人得釋明再審事由所憑之證據及其所在,聲請法院調查之權利,且明定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修正條文第429條之3)
六、為保障再審聲請人及受判決人之權益,明定聲請再審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修正條文第4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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