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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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行政廳
標  題: 司法院第176次院會通過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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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76次院會通過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於108年4月22日召開第176次院會,由許院長宗力主持,決議通過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因應釋憲制度司法化及法庭化之重大變革,以充實大法官審判事務及相關司法行政事務所需之輔助人力及資源,爰修正本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憲法訴訟法對於大法官職權行使方式之修正,於本法明定憲法法庭之組織。(修正條文第3條)
二、配合憲法訴訟法之修正,大法官審理案件方式已生重大變革,為因應業務推動之必要,故本院所設大法官書記處應更名為憲法法庭書記廳。(修正條文第9條)
三、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業務及周邊配合行政事項,均需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協助辦理,是司法院相關職務之原法定員額上限有調整之必要。(修正條文第12條)
四、為發揮憲法法庭最大之審理效能,有借助嫻熟訴訟實務運作,且學識、經驗豐富之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之審查、分析法律問題、草擬裁判書及其他交辦事項之必要。惟現行條文就實任法官之調任性質不明確,爰修正文字並調整辦理事務內容。(修正條文第13條)
五、為協助處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等基礎輔助審判事務,加速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效能,爰增加大法官助理之員額上限並調整辦理事務內容。(修正條文第14條)
六、配合第9條第6款之修正,將大法官書記處修正為憲法法庭書記廳,並明定該廳辦理支援審判業務事項科長、股長之兼任資格。(修正條文第16條)
七、配合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明定本次修正第3條、第9條及第16條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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