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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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關室
標  題: 司法院95年第8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5年第8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莉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宋明中等2人,以原職調本院辦事。
(二)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昆曄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廖紋妤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忠行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許仕楓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杜惠錦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蔡明宏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周政達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邱瑞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並以新職調司法院辦事。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江振義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巫政松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唐光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許秀芬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林宜民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林欽章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陳顯榮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蔡美美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侯明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吳永宋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田平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黃三友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朱玲瑤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曾逸誠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李淑惠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蔡勝雄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
以上調派為法官兼庭長者,其兼任庭長之職期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8期分發報到日止,得連任。
(二〜1)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王復生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其兼任庭長之職期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48期分發報到日止,得連任。
(三)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許紋華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郭豫珍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婷立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鄭水銓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釱任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陳健順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恆吉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朱光仁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辦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判業務。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平勳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何志通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胡文傑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靜琪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張恩賜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鄭永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蔡紹良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羅心芳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夏金郎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吳勇輝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郭千黛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曾文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蘇清水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杭起鶴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意聰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吳進寶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志銘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伯文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邱明弘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鳯珠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
(三〜1)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孫啟強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四)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惠瑜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五)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周祖民自請免兼庭長,調派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六)同意核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胡忠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朱夢蘋、葉珊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謝靜慧、法官彭幸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李國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王美惠、蕭文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黃瑞井、吳基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謝瑞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廖家陽等12人,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有效期間為4年)。
(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蔡正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何怡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許月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鍾貴堯、趙思芸、陳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康存真、黃仁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張家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黃悅璇、李怡諄、何清富、廖純卿、陳玉聰、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吳思怡等15人,試署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及格。
(八)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炳人、楊中琪等2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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