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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4.22
發布單位: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抗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抗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金分院能民字第2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抗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內,應送達與尊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東儒、駱季豐之裁定正本各乙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李麗鳳
股別: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