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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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落實憲法訴訟權規定聲請羈押案件檢察官應到庭執行職務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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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憲法訴訟權規定聲請羈押案件檢察官應到庭執行職務新聞稿

落實憲法訴訟權規定聲請羈押案件檢察官應到庭執行職務新聞稿

「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係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的三角關係機能,並兼顧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被告人權保障,追訴犯罪的功能。大法官釋字第392號及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法官保留之司法審查規定,其意旨亦希望經由訴訟三角關係,由擔任攻擊者角色的檢察官與擔任防禦者的辯護人於案件進行中的爭議事項,透過法官居於公平法院的角度加以裁判。本院受理108年度聲羈字第135號聲請羈押案件,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致開庭時僅被告辯護人、法官到場,失去刑事訴訟的三角關係機能,亦恐令人有法官接續檢察官角色回到糾問制度之譏,應盡速修法,明定檢察官就偵查中被告聲請羈押時應到庭執行職務。未修法前,基於臺北院檢是首都法院、檢察機關,受理的案件大部分為社會囑目及重大案件,攸關被告人權與檢察機關追訴犯罪,本院將與臺北地方檢察署業務交流,希望能率先落實該制度。
另本院為配合政策貫徹刑事訴訟上重大強制處分採取「法官保留原則」及兼顧審查之時效性與專業性,自105年9月設立強制處分專庭,僅由5位法官專責負責強制處分聲請案件。專庭法官值班時間除需整天輪值待命,且需在短時間內承擔需立即判斷有無對被告進行強制處分必要之決定,承受極大身心壓力,且本院所對應之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的重大矚目案件也為全國各地檢署之冠,因此本院強制處分庭法官相對的案件負荷及受理案件之矚目程度恐非一般人所能體會,希冀各界能對本院強制處分庭法官盡力以客觀中立立場妥適處理案件之用心多予肯定。部分媒體報導內容,只見秋毫、未見輿薪誠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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