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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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有關媒體報導指稱本院遇到不當黨產條例案件就轉彎,「把法律合憲性推定原則逆轉成了違憲性推定原則」鄭重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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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指稱本院遇到不當黨產條例案件就轉彎,「把法律合憲性推定原則逆轉成了違憲性推定原則」鄭重澄清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指稱本院遇到不當黨產條例案件就轉彎,「把法律合憲性推定原則逆轉成了違憲性推定原則」,鄭重澄清:
一、本院審理行政訴訟的公法爭議事件,在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下,要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對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進行司法審查,以保障人民自由或基本權利不受行政機關不法侵害,徹底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作為「依法審判」、「依法行政」的法律,自然包括位階最高,且不容法律牴觸的憲法。
二、本件因原告國民黨不服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所為「凍結銀行帳戶、限制支票兌領」的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事件,原告已主張「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是特別針對原告所設的立法,違反平等原則,並妨礙其政黨自由而違憲等語明確,被告雖主張黨產條例並無違憲疑義,但就此爭點,已涉及法律是否違憲、行政處分是否依照違憲的法律作成,這是本件前提問題,為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本院有審慎探究之必要。
三、尤其所謂「法律合憲推定解釋原則」,是對於法律是否違憲的疑義,經過審慎的司法審查程序,探究法律正確解釋的涵意,在仍有合憲解釋可能下,才以採擇合憲之解釋為原則。該原則絕不是不需經過任何審查程序,就得輕率以「任何法律都應推定合憲」為理由,無視人民對法律可能違憲的疑慮與訴求,逕予裁判。否則,無異棄守憲法對行政法院應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的職責,也違反民主法治國家藉由權力分立,建立獨立司法機關,以客觀公正法律程序,制衡其他國家權力不法干預人民基本權利的基本原則。
四、本件民國108年4月17日進行之言詞辯論期日,審判長為盡行政訴訟法上的闡明義務,使當事人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促請被告對原告上述黨產條例違憲主張,為必要之陳述。因為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明:「訓政時期」以來,國民政府以黨領政,有國家編列預算購置財產交原告使用,行憲後並未返還國家,及其他諸多原告不當取得財產之具體事例,作為黨產條例推定原告財產原則上屬不當取得財產,禁止其任意處分的立法正當性基礎等語,並稱:近已蒐集諸多歷史沿革與具體案例資料,可於庭後提供本院審酌。因為上述法律違憲爭議,本院承審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經由審慎司法審查程序探究,且被告訴訟代理人又陳述還掌有諸多新蒐集事證可以提出,為使此法律爭議能經由兩造更充分的理由論辯,以探求正確的法律解釋意旨,才促請被告應就所掌有之訴訟資料,盡予提出,並為更完整、周延,且有系統、組織的說明。
五、前述言詞辯論期日就黨產條例違憲疑義的訴訟指揮與審理程序,最終目的,在藉由正當法律程序的公平審判,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的職責。至於與案件無關的諸多政治考量,概非承審合議庭依法審判所予參酌之範圍,請論者勿以主觀臆測的意識形態指涉,對法官進行政治取向的不當攻擊,以圖壓縮法官依法審判的獨立空間,進而影響個案審判的公平,妨礙所有人民均應平等享有公平審判的訴訟權利。基於尊重司法審判,維護法官純淨審判空間,為免誤導視聽,在此鄭重提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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