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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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行政廳
標  題: 司法院就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對於法扶法修法聲明之回應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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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就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對於法扶法修法聲明之回應新聞稿

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之修正,係終止法扶目前不排富之亂象,回歸排富原則,修法方向值得肯定,也符合社會期待。
二、法院審理中屬於強制辯護之案件,被告必須有辯護人,否則程序即不合法。因此即便被告有資力、開賓士車,但不願自行委任辯護人時,也必須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依據研究,公設辯護人之辯護品質與法扶或義務辯護律師相當。公設辯護人之成本以其承辦案件量來看,最為經濟,花費國家費用最小,因此,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此等被告辯護,本為法所明文規定,且能迅速協助被告接受審理及裁判,最具效益。上開聲明稱由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係浪費公益資源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三、司法院另係配合88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而政策限制,不再招考公設辯護人。不過104年立法院修正通過法院就偵查中之羈押審查,須採強制辯護,這是88年當時所無法預見的,為了讓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應否羈押之審查能儘快進行,俾滿足人權保障,司法院才有甄選8名約聘公辯的規劃。非前揭團體所稱司法院為擴大公辯制度而修改法律扶助法。
四、法扶目的主要在扶助無資力者。因此,即使為符合強制辯護之法律要求,而應由法扶律師擔任,亦不應偏離此立法初衷。此次修法就強制辯護案件無須審查資力之現行規定進行改革,乃在使法扶制度回歸制度初衷,上開聲明謂修正草案沒有排富效果云云,本院難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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