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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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56號嘉義市導明里里長涉嫌詐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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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56號嘉義市導明里里長涉嫌詐欺案件新聞稿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6號嘉義市導明里里長涉嫌詐欺案件新聞稿

主文:劉O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一、犯罪事實:
  被告劉O源為嘉義市導明里里長,因業務而與嘉義市環保局清潔隊往
  來,因而得知環保局清潔隊駕駛員黃○○欲替其女洪○○在嘉義市
  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內謀求任職之機會,認有機可趁,明知嘉義市西
  區區公所或西區戶政事務所均無工友出缺,且無法透過嘉義市政府
  掌管人事業務權限官員協助,使其受請託之人得以被任用,竟於民
  國105年5月間在導明里里長服務處,向黃○○佯稱其與當時之嘉義
  市政府市長室秘書張O厚(前任)及陳O東(後任)熟識,可安排黃
  ○○之女洪○○謀得嘉義市西區區公所或西區戶政事務所之工友一
  職,惟需支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作為公關費用,黃○○陸續支
  付20萬元後,因被告遲未依承諾安排人事職缺,又持續向黃○○索
  取尚未交付之10萬元,遂令被害人母女起疑,經輾轉向張O厚求證
  後,始知受騙。嗣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二、論罪科刑及褫奪公權:
(一)罪名:劉O源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主刑:
  合議庭審酌被告擔任里長職務約20年,從事公共事務,未能潔身自
  愛、誠實清廉,竟佯稱可為被害人(即黃○○)女兒(即洪○○)
  尋找工作之機會,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詐得財物,不僅損及嘉義市
  政府各級處室主管清譽,猶嚴重破壞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信賴,並使
  無辜公務員無端遭捲入調查,致民眾對公務機關的信賴性、公正性
  及廉潔性產生質疑,嚴重影響公務機關信譽,斲傷國家政府機關之
  公信力。身為公僕,卻毫無法治觀念,蔑視國家行政權公正廉潔之
  運作,並嚴重戕害人民對官箴及正當程序之信賴,其所為使民眾誤
  以為可以用金錢疏通作為謀得公職之手段,對於整體政府行政體系
  之詆毀及國家法秩序之破壞,不容小覷,惡性非輕,不宜輕縱,應
  嚴加制裁,於法定刑內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懲不法,並正視
  聽。
(三)從刑:
  合議庭考量被告身為里長職務,罔顧人民之託付,未能奉公守法,
  為民服務,反而佯稱並且刻意營造有為民眾謀得公職機會之能力,
  而犯本案詐欺取財罪,嚴重傷害公務機關之端正廉潔風氣,並使其
  他堅守崗位、認真負責之公務員同受蒙羞、牽累無辜公務員,依其
  犯罪之性質,已不適任公職,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依法宣告褫奪
  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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