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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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洪益元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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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洪益元貪污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洪益元因貪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4號判決。洪益元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駁回上訴。洪益元部分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主文:
原判決關於洪益元部分撤銷。
洪益元共同與公務員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沒收部分(略)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一、洪性榮(經原審裁定停止審判)係第3、4屆立法委員,並擔任第3屆第1、2、4、5、6會期之財政委員會之委員,洪益元為洪性榮之子,擔任其助理。馬乃林係傑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廣公司)董事長;陳近武則係傑廣公司關係企業傑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名公司)及知本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知本飯店)董事長。
二、緣馬乃林、陳近武計劃以傑廣公司與知本飯店為起造人,在知本飯店所有之臺東縣太麻里鄉秀山段659、659之3地號等土地上興建「知本飯店渡假村」,因向多家行庫申請融資未果,洪益元得悉上情,意欲參與經營,竟與洪性榮於民國84年12月至85年1月間之某日,和馬乃林、陳近武達成合意,期約以由洪益元及其指定之人,以股東身分取得知本飯店獲利分紅權利之不正利益作為對價,而利用洪性榮立法委員身分對公營行庫所提出之預算案進行審查時,向當時之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銀)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中央信託局(下稱中信局)局長、理事主席關說,使其配合知本飯店、傑廣公司申請融資貸款。
三、85年2、3月間某日,洪性榮即向農銀董事長李庸三、總經理陳文林、副總經理黃清吉等人關說,要求農銀擔任主辦銀行,聯合其他行庫辦理貸款,並應允其他參貸行庫由其負責找定。洪性榮復接續向中信局局長蔡茂昌與理事主席彭淮南關說參與聯貸案,李庸三、蔡茂昌、彭淮南遂指示所屬辦理。洪性榮並於同年6月12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農銀與中信局預算時,再當面向列席之李庸三、陳文林、彭淮南、蔡茂昌等人請託前開聯貸案。中信局即於當天日下午臨時加開審查會議,再於翌日送交理監事聯席會審查,因有理事持保留意見,洪性榮知悉後,仍不罷休,夥同洪益元、陳近武、馬乃林向彭淮南、蔡茂昌等人關說,中信局因而覆議通過其參貸部分,僑銀亦跟進。自同年8月間起,知本、傑廣即陸續向農銀申請新臺幣(下同)13億5,800萬元建築融資之分期撥款。
四、86年4月間,陳近武與馬乃林因亟需再度向銀行借款,遂接續由洪性榮出面,向李庸三等關說申請12億元之裝潢設備融資。同年8月4日,由李庸三在無人反對情形下,以主席身分通過該案,但後來因中信局、僑銀退出參貸,致未能成案。陳、馬於同年月20日再向農銀提出2.5億元裝潢設備融資貸款申請。李庸三批准過渡性貸款2億元。87年1月,陳、馬又向農銀申請8億5,000萬元之聯貸案,並由洪性榮勸說華僑銀行董事長戴立寧及萬泰銀行董事長許勝發參貸,然因華僑銀行退出、未成案,傑廣、知本遂又向農銀及萬泰銀行表示將減作工程,以為因應。農銀乃由梁成金所主持之常董會,於同年4月27日通過6億5,000萬元之裝潢設備融資案。傑廣、知本先後領得農銀與萬泰銀行所撥付6億4,935萬元後,卻於87年10月17日停止付利息,並於88年1月間宣告倒閉。
五、洪性榮上開關說既已發生作用,陳、馬認履行前揭股份登記之時機已到,陳近武乃指示林景仁籌設全日成公司,並算出公司設立資金應有8 億元,惟陳、馬無力出資,洪益元、林景仁、陳近武、馬乃林、洪性榮竟基於共同違反公司法之犯意聯絡,經洪性榮出面,向不知內情之許勝發請託,由萬泰銀行貸與全日成公司股東8億元,轉入全日成公司籌備處,再由全日成公司籌備處帳戶,匯出款項給傑廣公司,作為知本飯店股份及B、C棟商場所有權買賣價金之資金流程,之後再由傑廣公司將借款匯回還給萬泰銀行,以清償全日成股東之貸款。更以俗稱「圈存」方式處理債保,委由亦不知情之會計師向經濟部完成全日成公司登記。其實該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僅以前開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此方式,將全日成公司資本8,000萬股中之3,600萬股,分別登記予洪益元、洪性榮之妻黃幸、及洪益元表哥廖天福各1,200萬股,再以全日成公司設立股款8億元假造資金流向給傑廣公司,而以買賣名義,將傑廣公司所持有知本公司股份中之320萬股(作價6億5,000萬元)及B、C棟地下1樓至地上2樓之商場所有權與基地應有部分,移轉給全日成公司(尚未完成登記),以便將來知本飯店營運後,得以取得該營運分紅。雖然知本飯店嗣宣告倒閉,洪性榮與洪益元未取得紅利及B、C棟商場所有權,然已間接收受知本飯店紅利分配及商場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之不正利益。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上訴人之父洪性榮係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委員,職司審查財政政策及有關財政部掌理事項之議案,對農銀、中信局具有實質影響力。陳、馬原向多家行庫貸款未果,嗣拜託洪性榮出面對農銀、中信局高層進行關說後,果然順利貸得鉅款,足證其關說,至為關鍵,而事後,一夥人共同虛設全日成公司,換得陳、馬交付之知本飯店股權、商場所有權移轉請求權,自屬不法利益,洪益元與身為公務員之洪性榮就此,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二、以上事實認定及所憑之證據,業經第二審判決論述綦詳,洪益元卻僅對事實面仍為爭議,不符合法律審之程式要件,自應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許 錦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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