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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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刑事補償法修法方向公聽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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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修法方向公聽會新聞稿

                  刑事補償法修法方向公聽會
  本院於4月16日上午在司法院三樓大禮堂,召開「刑事補償法修法方向」公聽會,由呂秘書長太郎致詞,並由刑事廳蘇廳長素娥主持,邀請審、檢、辯、學及民間團體代表,集思廣益,共同研商刑事補償法未來之修法方向。
  本次與會先進及專家包括:立法院尤委員美女、台灣大學李教授茂生、林教授明昕、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各地律師公會等代表、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院長、庭長、法官代表。
  秘書長致詞時表示,刑事補償法自民國100年9月1日施行以來,各方持續提出相關修正意見,且實務運作迄今,亦累積若干需要調整之處,希望與會先進及專家就本院先前所提刑事補償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初稿及民間團體之刑事補償法建議修正條文提供高見,俾使刑事補償法制更為完善。
  會議中主要討論議題、建議及交流互動可分為以下幾個面向:
  一、民間團體就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建立刑事無辜受害人非金錢補償社會復歸機制部分,建議設置刑事補償基金會以統整政府資源,另有與會者同時建議宜由司法院作為統合機關。就此,本院回應指出,行政院已於107年年底就協助冤獄受害人復歸社會進行規劃,責由相關機關給予轉介或提供必要之協助;且與會學者亦認為本於政府功能分工及現行資源有效配置之前提,對於刑事無辜受害人之社會救助、就學與就業輔導、醫療照護及心理支持等相關機制,宜由行政院統合相關部會給予協助措施。
  二、刑事補償法是以受刑事程序拘束人身自由之無辜受害人作為本法適用前提,對於受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之受害人,如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受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精神上損害,能否請求刑事補償部分,民間團體及律師界認為應給予刑事補償之請求權,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與會學者則認為現行法制係以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損失補償作為刑事補償基礎,第6條規定已就人身自由受拘束期間之人身、財產及精神上損失列入補償金額酌予考量,刑事補償法係以國家責任法之體系定位出發,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之法理尚有不同,性質上或宜於國家賠償法開啟非拘束人身自由之精神上損害賠償途徑,本院就此將審慎研議。
  三、對於刑事補償法第4條不為補償之規定,應否刪除第2項「以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一節,與會者意見分歧,有認為為保護刑事補償請求人,不宜刪除;亦有認為刑事補償法係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法則之規定,能否適用刑事訴訟法之嚴格證明程序確有疑義。
  四、對於草案初稿刪除第7條減少補償金額之規定部分,與會者多表贊成。就第8條如何審酌受害人可歸責事由部分,與會專家有認為現行實務對於受害人可歸責事由過於寬鬆,建議刪除;亦有認為本於與有過失法理,受害人可歸責事由仍有保留必要,僅須就受害人可歸責事由於立法說明補充。又與會專家多認為補償決定機關審酌與補償金額有關之各項因素時,應踐行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使受害人到庭說明並進行調查,以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本次公聽會討論過程熱烈,主持人表示與會先進及專家所提寶貴意見,本院皆會審慎評估、研究,期使刑事補償法制更臻完備,對於因刑事誤判而受特別犧牲之無辜受害者,提供合理可行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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