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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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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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新聞稿

傳聞法則之全面檢視:保障被告詰問權與真實發現
  為全面檢視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之規定,俾保障被告詰問權與真實發現,司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9次會議,由呂秘書長太郎主持,邀集由審、檢、辯、學各方代表組成之專家學者,共同研討相關修正方向及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自92年9月1日施行以來,學界與實務界不乏規範密度不足、未能保障被告詰問權及有礙真實發現等批評。為此,刑事廳擬具「第159條之1傳聞例外之規定,是否宜作修正?」、「第159條之3之規範內容,有無修正擴大必要?」、「彈劾證據宜否明文規範?」三個關於特定條文之議題,以及「我國傳聞法則相關規定,有無修正必要?」、「有關傳聞法則之其他議題」兩個補充性議題,供委員會討論。
  本次會議就傳聞例外規定依訊(詢)問主體而為不同規範之妥適性部分,法務部代表主張證人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有偽證罪之處罰可資擔保其可信性,尚無修法必要,惟與會學者則認為,不宜依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等訊(詢)問主體,定其傳聞例外,應以詰問檢驗證言記憶等供述要素有無錯誤;又關於先前偵審程序陳述時業經詰問,審判中需否再為詰問部分,有委員認為先前程序若經詰問,其陳述得逕作為證據,惟亦有委員主張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保障被告詰問權之意旨,仍應於審判中踐行交互詰問程序,始得作為證據。
  最後,主席指示刑事廳綜合與會委員之意見再作研議,並訂於108年4月26日召開下次會議,賡續討論上開議題,俾作為未來草擬修正草案初稿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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