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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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8年4月2日10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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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4月2日10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08年度民議字第1號提案
院長提議:
  機師甲與航空公司簽訂聘僱契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為15年,若甲違約離職,應賠償訓練費用及相當於離職前正常工作6個月薪資總額之違約金,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乙所負保證人責任之法律性質為何?
決議:
一、採甲說。
二、雇主與勞工訂立之勞動契約,如有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應賠償訓練費用等及相當違約金之約定,並由保證人就該部分負連帶保證責任者,此保證之性質為一般保證。惟法院受理具體個案時,應併注意民國104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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