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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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德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林秀纂@ 住臺南市後壁區頂寮106號之10
           送達代收人王煜超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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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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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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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27027-3 │1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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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40521-4 │1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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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59105-9 │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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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89340-5 │1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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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121982-4 │1  │43 │
├──┼──────────┼───────┼──┼──┤
│0006│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161856-8 │1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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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199013-3 │1  │72 │
├──┼──────────┼───────┼──┼──┤
│0008│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241068-0 │1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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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281067-8 │1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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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314276-9 │1  │134 │
├──┼──────────┼───────┼──┼──┤
│001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342956-0 │1  │161 │
├──┼──────────┼───────┼──┼──┤
│001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375861-5 │1  │193 │
└──┴──────────┴───────┴──┴──┘
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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