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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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聲請人林素月即林黃草之繼承人遺失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333 號提存通知書及林黃草之提存通知書各乙份

聲請人林素月即林黃草之繼承人遺失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333 號提存通知書及林黃草之提存通知書各乙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107)存 字第 333 號
主旨:因聲請人林素月即林黃草之繼承人遺失本院107 年度存字
   第333 號提存通知書及林黃草之提存通知書各乙份,利害
   關係人對其請求領取本件提存物新台幣(下同)16,815元
   (含繼承林黃草之應繼分之提存物4,204 元)之聲請如有
   異議者,得於20日內(公告期間)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
   聲請人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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