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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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公告聲請人林柏文、林長翰、林依靜等3人(即林黃草之繼承人)遺失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333 號林黃草之提存通知書乙份。

公告聲請人林柏文、林長翰、林依靜等3人(即林黃草之繼承人)遺失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333 號林黃草之提存通知書乙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107)存 字第 333 號
主旨:因聲請人林柏文、林長翰、林依靜等3 人(即林黃草之繼
   承人)遺失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333 號林黃草之提存通知
   書乙份,利害關係人對其請求領取繼承林黃草應繼分之提
   存物新台幣(下同)8,408 元(即林柏文4,204 元、林長
   翰2,102 元、林依靜2,102 元)之聲請如有異議者,得於
   20 日 內(公告期間)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聲請人領取
   。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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