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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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雄院高98司執消債清丞字第197號清算程序終止裁定公告

雄院高98司執消債清丞字第197號清算程序終止裁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98司執消債清丞字第197號
主旨:公告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 號,債務人顏惠敏聲
   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4 月20日裁定清
   算程序終止。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99年4月27日。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
   號裁定一件。

附件: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號裁定一件

職稱: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股別:丞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惠敏  住高雄市三民區中華橫巷2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V22****100號
代 理 人 高慶福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68號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住同上
代 理 人 謝洺真  住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號12樓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3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俊興  住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1段216號11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仁路7號地下1樓、1樓及2樓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欣潔  住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88號7樓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嘉蔓
           住台北市民權東路1段2號10樓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佩君
           住同上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59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俊興
           住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1段216號11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1 份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無任
  何財產,前配偶蔡良階(95年3 月13日與債務人離婚)於95
  年除薪資所得外,名下僅有汽車2 輛( 分別為1991年、1995
  年出廠) ,而上開車輛車齡均逾10年,顯已超過使用折舊年
  限,殘餘價值甚低,此均有顏惠敏、蔡良階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切結書、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在卷足
  稽。是以,經本院審酌上開資料,本件債務人及其前配偶蔡
  良階所有財產縱經變價,其價值亦屬不高,則債務人行使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亦無實益,堪認債務人財產價值顯不
  足敷清償同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
  準此,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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