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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99.04.27
發布單位: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雄院高98司執消債清丞字第197號清算程序終止裁定公告
雄院高98司執消債清丞字第197號清算程序終止裁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98司執消債清丞字第197號
主旨:公告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 號,債務人顏惠敏聲
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4 月20日裁定清
算程序終止。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99年4月27日。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
號裁定一件。
附件: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號裁定一件
職稱: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股別:丞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惠敏 住高雄市三民區中華橫巷2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V22****100號
代 理 人 高慶福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68號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住同上
代 理 人 謝洺真 住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號12樓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3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俊興 住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1段216號11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仁路7號地下1樓、1樓及2樓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欣潔 住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88號7樓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嘉蔓
住台北市民權東路1段2號10樓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佩君
住同上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59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俊興
住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1段216號11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1 份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無任
何財產,前配偶蔡良階(95年3 月13日與債務人離婚)於95
年除薪資所得外,名下僅有汽車2 輛( 分別為1991年、1995
年出廠) ,而上開車輛車齡均逾10年,顯已超過使用折舊年
限,殘餘價值甚低,此均有顏惠敏、蔡良階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切結書、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在卷足
稽。是以,經本院審酌上開資料,本件債務人及其前配偶蔡
良階所有財產縱經變價,其價值亦屬不高,則債務人行使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亦無實益,堪認債務人財產價值顯不
足敷清償同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
準此,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